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此条法律规定的和解程序,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和解程序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再次适用和解程序。

我建议,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并且希望尝试和解,应当尽早与被害人沟通,表达真诚悔罪的态度,并积极采取措施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和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