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具体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对污染环境行为严厉的刑事打击措施,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如果您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了解法律后果并寻求合适的法律帮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