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热门问题解答如下:
一. 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婚姻无效的情形
-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后者指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
房产赠与
- 婚前或婚内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若有争议,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决,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能判房屋归给予方,并给予对方一定补偿。
网络打赏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可请求分割财产,离婚时可要求打赏方少分或不分。
四. 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离婚方式
-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 关于子女抚养与探望权
抚养权判定
-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
- 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尊重其真实意愿。
- 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的一方,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探望权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对婚姻法热门问题的解答,涵盖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离婚的相关规定以及子女抚养与探望权等方面。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