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是什么罪名-杨雷兵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1.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例如,某工厂老板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工人超时工作,就构成了强迫劳动罪。
  2.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明知他人未满十六周岁,雇用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例如,某矿场老板明知某儿童未满16周岁,仍雇用其在井下进行危险作业,就构成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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