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相关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2-19 刑事辩护

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相关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主要包括“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两个方面。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一.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

  1.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 篡改原始信息内容: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 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情节恶劣的。

二. 情节严重的认定

  1. 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2. 造成严重后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 主观恶性: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情形同样构成诽谤罪的入罪标准。

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等。对于这类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 我的观点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了对广大网民表达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标准将有助于法院准确判断网络诽谤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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