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涉外纠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是对《反外国制裁法》的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反制措施、程序、部门协同及执行强化等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反制措施的完善

  • 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等有价财产和权利。
  • 规定了禁止或限制进行的交易、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等多个领域。
  • 阐明了“其他必要措施”的具体含义,如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活动、投资等。

二. 反制程序的细化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调查和对外磋商。
  • 反制决定应明确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及施行日期,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和更新。

三. 部门协同的加强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反外国制裁工作,并加强协同和信息共享。

四. 措施执行的强化

  • 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
  •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后可申请暂停或取消反制措施。

我的观点: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反外国制裁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南,增强了反制措施的可执行性和针对性。它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保护了我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反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