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历次司法解释-邓青青律师|法行宝
2025-02-19 刑事辩护

行贿罪历次司法解释主要围绕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行贿罪历次司法解释的梳理:

一. 1979年《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 行贿罪的定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背景:行贿罪与受贿罪被视为对合行为,行贿行为被视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促成因素之一。

二.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行贿罪概念的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特殊情形的排除: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量刑情节的增加:明确了行贿罪的量刑情节,为司法机关处理行贿犯罪提供了明确方向。

三.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

  • 行贿罪条款的纳入: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纳入刑法,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 具体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四.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详细列举了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等。
  • 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明确了行贿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行贿罪刑罚体系的完善:对行贿罪的刑罚体系进行了完善,增设了罚金刑,并规定了从严适用从宽处罚以及扩大犯罪认定范围等。
  • 具体修改: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 近期行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与完善

  • 行贿罪量刑情节的细化:进一步细化了行贿罪的量刑情节,如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等情形被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 特殊行贿情形的规定:对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等特殊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行贿罪的历次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这些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还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