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应严格遵循四要件并重原则。

一. 立法本意与适用范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考虑了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权益。

二. 四要件并重原则

  • 为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包括: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例如,某职工在上班期间突然心脏病发作,当场倒地死亡,这种情况应视同工伤。
    2.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例如,某职工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也应视同工伤。

三. 不适用情形

  • 若职工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则不应视同工伤。这种情况缺乏“径直送医院抢救”这一关键要件,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我建议:在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时,应严格把握四要件并重原则,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