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的第9 3 12条的规则情形是什么-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2-18 公司事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面临退市风险的具体情形。以下是该条规则的具体内容:

  1. 财务指标不达标

    • 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 财务报告被出具不良意见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信息披露违规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 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 其他情形

    • 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例如,某上市公司在某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那么根据第9.3.12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下一个会计年度该公司的财务指标仍未改善,那么其股票可能会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我的观点是,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财务指标、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规则要求,以避免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