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费不经催告不能按撤诉处理-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行政纠纷

上诉费不经催告不能按撤诉处理的说法不完全准确。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经法院催告后仍不交纳,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
  2. 特殊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及相关裁判文书,如上诉人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不存在其他应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则不应按撤诉处理。例如,如果原审判决书载明的法院收交诉讼费账号与实际账号不符,造成了上诉人交纳上诉费的延误,但上诉人在接获新的账户号码的当日即交纳了上诉费,这种情况下就不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 结论:

    • 因此,上诉费不经催告不能按撤诉处理的说法并不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上诉人有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且不存在其他应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法院不会仅因未交上诉费就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经法院催告后仍不交纳,法院则有权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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