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由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实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代履行的实施主体
-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代履行实施办法》第三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代履行实施工作。这表明,行政机关是代履行的主要实施主体。
-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五条,委托第三人实施代履行的,执法部门应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且第三人应符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以及具有实施代履行的条件和资质等要求。这说明,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 代履行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这为代履行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代履行由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实施,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履行的性质和实施要求所决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