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回时,法院开具的是收据而非发票。具体分析如下:
一. 诉讼费退回的票据类型
- 法院开具收据:当原告在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果最终胜诉或撤诉导致实际只需缴纳部分费用时,多余的部分会退还给原告。此时,法院会开具结算收据作为退费的凭证。这一收据是由法院这一国家机关特殊开具的,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 非发票性质: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开具的是收据而非发票。因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并非赢利性企业,其收费行为具有特殊性,所以不提供发票。
二. 诉讼费退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特定情形下,如胜诉方预交了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 退费过程中,法院会书面通知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及应负担的数额,并在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写明。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给相关当事人。
综上所述,诉讼费退回时,法院提供的是收据而非发票。这一收据是退费的重要凭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