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是否有出租权-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房产纠纷

在我国,表演者对其表演本身不享有出租权,但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表演者权利概述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等。然而,在这些权利中,并不直接包含对表演本身的出租权。

二. 出租权的归属

  • 著作权法中的出租权特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针对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对于表演者而言,他们并不直接享有对其表演本身的出租权。相反,这一权利归属于著作权人。
  • 表演者虽然不享有对表演本身的出租权,但他们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想要出租包含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他们必须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了出租权的定义和归属,指出只有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才享有出租权。
  • 同时,《著作权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五项也规定了表演者的相关权利,其中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条款进一步确认了表演者对于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

四. 实际案例

  • 以林某创作的音乐作品《回望过去》为例,安某作为表演者演唱了这首歌曲,而程某则将其制作成CD单曲唱片并复制发行。如果杨某擅自购买这些CD并出租给公众,他就侵犯了安某和程某的出租权。因为安某作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而程某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也享有相同的权利。

综上所述,表演者在我国并不享有对其表演本身的出租权,但他们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表演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