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为: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下是对此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具体内容

  • 第二项明确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之一。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

三.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 1. 多次实施行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2. 使用凶器: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 3. 针对特定人群: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4. 严重后果: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四.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例如,某人多次在公共场所无故追逐、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我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手段、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因此,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