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之后刑期不到一年是否去监狱,由法律说了算,具体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
一. 法律依据与决策主体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则应由监狱执行刑罚。
决策主体:因此,判刑之后刑期不到一年的罪犯是否去监狱,并非由罪犯或家属决定,而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依据罪犯的剩余刑期来作出决定。若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则必须送交监狱执行。
二. 实际执行与通知程序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