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费-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16 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分担,但并未直接提及交通费的具体计算或赔偿细节。不过,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问题,我们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分析。

一.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责任的分担顺序如下:

  1.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赔偿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未直接提及交通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非营运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其维修期间产生的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理交通费用”的判定

  • 诚实信用原则:被侵权人在租车时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选择高价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
  • 法院综合判断:法院会根据事故车辆的价值、使用用途以及维修合理期间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

我建议: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后需要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应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同时,车主也应注意费用的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