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来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执行主体: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行流程:
- 立案责任:发证机关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责任:资质审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如,若某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发证机关)将有权按照上述流程对该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我的观点是,未办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来执行,并且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