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二解释全部内容-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涵盖了同居关系、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的详细规定。以下是该解释的全部内容要点:

一. 同居关系与婚姻效力

  1. 同居关系处理: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若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婚姻效力认定: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 离婚案件中,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应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 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裁判。
     -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 财产分割

  1. 共同财产认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根据各自贡献、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分割。
    
  3. 特殊财产处理:
     -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按数量比例分配。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需考虑公司股东意见、合伙人意见及法律规定。
     - 房屋归属争议,法院综合考虑出资、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
    
  4. 债权债务处理:
     - 夫妻一方债权影响另一方债权实现的,可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视为挥霍,可请求少分或不分。
    

三. 子女抚养

  1. 抚养权确定:
     -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 考虑因素包括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恶习、重婚、抢夺藏匿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2. 抚养费支付:
     -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变化或子女费用增加,可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3. 特殊情形处理: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子女权益。
     - 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的,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要求协助履行监护职责。
    

四. 其他重要规定

  1. 重婚与婚姻无效:
     - 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抗辩后一婚姻转为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2. 离婚协议虚假意思表示:
     - 登记离婚后,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不予支持。
    
  3. 继承与赠与:
     -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除非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 父母出资购房的,根据赠与合同及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
    
  4. 人格权保护: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这些规定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