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次审议都有什么项目-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次审议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强化了政府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和责任:

    •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这一变化将解决退役军人配偶和子女随调随迁问题的责任上升到各级人民政府层面,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2. 扩大了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范围:

    • 军人退出现役后,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这一改变意味着未来干部退役后也可以参加免费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了退役军人的就业基础和竞争力。
  3. 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

    •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这一变化将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减轻了相关用人单位的税收压力,激发了接收安置、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的热情。
  4. 加强了对退役军人劳动权益的保障:

    • 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这一新增内容体现了保障法“突出保障”的原则,保障了退役军人劳动就业的权利。
  5. 赋予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这一变化加强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权力,在监督检查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对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力具有重大推进作用。

这些审议项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相关条款,为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