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与搜查的区别-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扣押与搜查在定义、实施对象、目的和程序上存在显著区别。

一. 定义上的区别

  1. 扣押:是指执法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而采取的扣留措施。它改变了涉案物品的原始存放状态,通常将物品转移至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封存。

  2.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证据或犯罪人的处所进行的搜寻和检查。搜查的对象不仅限于物品,还包括人身和住所等。

二. 实施对象上的区别

  1. 扣押:主要针对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或文件,这些财物或文件可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2. 搜查:其对象更为广泛,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三. 目的上的区别

  1. 扣押:旨在取得和保全证据,确保涉案物品在侦查过程中不被破坏或丢失,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2. 搜查:直接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通过搜寻可能隐藏证据或犯罪人的地点,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关键线索。

四. 程序上的区别

  1. 扣押程序:

    • 扣押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执行扣押时,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扣押决定书,并告知被扣押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对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 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在扣押期限内,公安机关应当对扣押的财物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 搜查程序:

    •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如身带行凶、自杀器具,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或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等),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总结来说,扣押与搜查在定义、实施对象、目的和程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扣押侧重于对涉案物品的扣留与封存,而搜查则旨在通过搜寻查获犯罪证据与犯罪人。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扣押和搜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