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的日期,即起算时间,是根据正式有效法律文书所定的履约时间期结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具体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完成相应的义务,那么从该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义务,无论是金钱给付义务还是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例如,如果一份判决书明确规定了应于某一特定日期前完成债务偿还,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这个期限执行,那么从该日期的次日开始,就可以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并据此计算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则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有所不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金通常是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而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如果已造成损失,则需要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则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总的来说,迟延履行金的日期确定和计算标准都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