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交通行政许可,依法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供了虚假材料,那么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可以被撤销的。
以博罗县交通运输局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例为例,该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某道路运输业户在申请货运经营时,所提供的经营场所地址、场地等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属于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因此,博罗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道路运输业户作出了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决定。
综上所述,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交通行政许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或者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