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原文-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2-1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原文是关于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规定。具体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完整原文,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