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票经营权 景点开发权可以上市么-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2-13 房产纠纷

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不可以上市。这一结论主要基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于2008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中的明确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上市的法律限制

  1. 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的规定:

    • 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这一规定直接限制了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作为上市资产的可能性。
  2. 门票收入的特殊管理:

    •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这进一步强调了门票收入及相关经营权的特殊性,不宜纳入上市体系。

二. 实际案例与特殊情况

  • 实际案例:如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上市时间较早(1997年上市),因此不受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约束,可将门票收入纳入上市公司体系。但这是一个特例,不能作为普遍适用的规则。

  • 特殊情况:对于非风景名胜区的景区经营权,由于国家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理论上可以整体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进行转让。但即便如此,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 我的观点与建议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景区经营权的上市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打包上市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等受限资产。

  2. 寻求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景区企业如有融资需求,应积极探索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营。

  3. 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在涉及景区经营权上市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企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综上所述,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权由于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不可以上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