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经营已终止 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补交约定出资的案例-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2-13 公司事务

股份公司经营已终止,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补交约定出资的案例是存在的,且法律依据明确。

一. 案例分析

在股份公司经营已终止的情况下,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补交约定出资的案例,通常涉及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以下是对此类案例的分析:

  1. 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这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公司解散而免除。
  2.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 当股份公司经营终止,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的一部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 股东间的出资纠纷

    • 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交约定出资。
    • 例如,在某建材公司诉陈某丽股东出资纠纷案中,陈某丽作为股东之一,在知晓原始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了部分股权。在公司经营不善、要求股东补交出资时,陈某丽被法院判决需要补交其未缴足的出资部分。

二. 法律建议

  1. 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

    • 我的观点是,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有义务进行补交。
  2. 清算程序需合法合规

    • 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应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清算组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交。
  3. 维护自身权益

    • 对于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而言,如遇到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补交约定出资。

三. 总结

在股份公司经营已终止的情况下,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补交约定出资的案例是受到法律支持的。股东应严格遵守出资义务,公司解散清算时应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补交约定出资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