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获利行为。具体来说:
一.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界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这些行为均被视为不正当获取或利用商业秘密,从而构成不正当获利行为。
二. 商业秘密的定义
- 根据同一法律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允许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四. 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例外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建议企业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