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2-12 侵权纠纷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要点如下:

一.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责任

  1. 财产损失的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3. 被监护人死亡的责任: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1. 共同被告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2. 监护人责任: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未成年人侵权的特殊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处理同上。

三. 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

  1. 离异夫妻的共同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继父母的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3. 委托监护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 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具体责任分配: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以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 其他情形的责任承担

  1. 用人单位责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3. 承揽人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

我的观点是,这些解释细化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