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的人贩子主要包括那些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的人。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几类人贩子会被判刑:
-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类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主要作用,因此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无论是单独作案还是团伙作案,只要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受到较重的刑罚。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类人贩子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因此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类人贩子不仅拐卖妇女,还利用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或者将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这类人贩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等恶劣手段绑架妇女、儿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婴幼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偷盗婴幼儿并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极其恶劣,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类人贩子的行为导致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的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也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被判刑的人贩子主要包括上述八类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的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