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罪名-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2-11 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设的罪名包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一. 新增罪名具体阐述

  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旨在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

二. 法条原文及解释

  • 法条原文明确指出了犯罪主体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一规定填补了之前法律在此类犯罪上的空白,为受害未成年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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