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张伟国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房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包括对所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个方面的权利,其种类主要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以下是对这些权利的详细解释:

  1. 所有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也是不动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我国,地上权并未被明确单独规定,但类似权利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现。

  3.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如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4.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目前对永佃权和典权还没有规定。同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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