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较少修改的原因在于其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刑法典的稳定性要求
法的内在属性:法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由法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确立了标准和界限。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所适从,从而难以实现法律的指引作用。因此,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法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刑法典的特性:刑法典所规定的往往是些常见的犯罪,变化小,而且刑法典自身逻辑严密、规模大,一旦变动,对社会造成强烈冲击,因此,立法者一般不会轻易地大规模修改刑法典。例如,法国刑法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的就是1810年拿破仑时期的刑法典。以后虽然经过多次重大修改,但一直未制定新的刑法典。20世纪70年代,法国开始着手刑法典的修订工作,直到1994年3月,新刑法典才开始施行。
二. 刑法典的修改程序复杂
修改流程严格: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刑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最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一流程复杂且耗时,使得刑法的修改不是一件轻易之事。
考量国际公约:在修改刑法时,还需要考量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是联合国儿童公约的签约国,公约明确规定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因此,在修改刑法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约的约束。
三. 刑法典的全面性与稳定性平衡
全面性与稳定性的矛盾:刑法典的全面性要求将尽可能多的犯罪规定进去,但过分追求全面性会导致刑法典需要不断修改和补充,从而影响其稳定性。稳定性则是刑法典权威性和公民安定感的基础。如果刑法典频繁更改,其权威性和公民的安定感势必受到严重损害。
寻求平衡:立法者需要在刑法典的全面性和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既不能为了追求全面性而牺牲稳定性,也不能为了保持稳定性而忽视全面性。这种平衡关系需要通过谨慎的立法技术和对社会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来实现。
综上所述,刑法较少修改的原因在于其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满足法的内在属性要求、适应刑法典的特性以及平衡全面性与稳定性的矛盾。同时,严格的修改程序和需要考量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增加了刑法修改的难度和复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