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不需要亲属同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
具体来说,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最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解决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问题,特别是为老年群体提供一个有效的监护方式,以确保他们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因此,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并不需要亲属的同意,而是完全基于个人的自主意愿和选择。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涉及到与亲属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各方的理解和接受,但这并不是法律上的必要条件。
总的来说,意定监护是一个尊重个人自主意愿、保障成年人监护权益的重要制度。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应充分考虑候选人的信誉、能力、责任心等因素,并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