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 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撤回要约;
- 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 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 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 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 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 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
- 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 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且该无效不是由于双方恶意串通造成的;
-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 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 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在以上情况中,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并导致对方因此遭受损失,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实际损失的存在为前提,且赔偿范围通常限于因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