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和诈骗终止的区别-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2-08 刑事辩护

诈骗未遂和诈骗终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及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一. 定义上的区别

  1. 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诈骗罪未遂的情境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警方及时制止、被害人警觉未上当等),未能实际取得财物。

  2. 诈骗终止:在刑法中,更准确的表述应为“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诈骗罪中,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后,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及时通知被害人真相,阻止财物转移等),则构成犯罪中止。

二. 核心区别

  1. 犯罪未完成的原因:诈骗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而诈骗终止(犯罪中止)则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 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在诈骗未遂中,行为人虽然着手实施了犯罪,但并未达到其犯罪目的,且这种未达成是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而在诈骗终止(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则表现出了一种积极的悔过态度,主动放弃或阻止犯罪的继续和结果的发生。

三. 法律后果

  1. 诈骗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虽然未遂犯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2. 诈骗终止(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这表明,刑法对于主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持有一种鼓励的态度,认为其行为体现了悔过和自新的可能性,因此给予更为宽宥的处理。

我建议:在涉及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应仔细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情形,以便准确适用刑法规定,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防范诈骗犯罪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