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自鉴定并非必须双方同意,而是由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指定鉴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院指定的鉴定并不依赖于双方同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当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法院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表明,鉴定的启动是由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来决定的,而非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 鉴定人的责任与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这强调了鉴定人的专业性和责任性,他们需要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同时,该条也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进一步保障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亲自鉴定并非必须双方同意,而是由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来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以查明案情,即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也有权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