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故意遮挡摄像头违反哪条规定-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07 合同纠纷

煤矿井下故意遮挡摄像头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一. 具体法律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项情形就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煤矿井下故意遮挡摄像头,即属于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并可能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和信息,因此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二. 实际案例

  • 在贵州省兴仁市的一起案件中,支护工卢某洪被查明采用塑料胶带人为包裹一氧化碳传感器,蒙蔽数据,其行为即被认定为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 在另一案例中,某煤矿掘进班长陈某因害怕瓦斯超限报警,用纸板遮挡煤矿运输巷的瓦斯传感器对面视频监控探头,并指使他人使用塑料口袋遮住瓦斯传感器,导致瓦斯上传数值失真。陈某及其同伙的行为同样被认定为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

三. 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相关部门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我的观点:煤矿井下故意遮挡摄像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威胁到煤矿的生产安全,还可能对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所有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以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