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恢复执行依据-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行政纠纷

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相关规定,即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财产发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3. 其他法定恢复执行情形:

    •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存在其他法定恢复执行的情形,如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的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违约的证据或被执行人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等。
  •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
  • 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裁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已履行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总结: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财产发现以及其他法定恢复执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会裁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