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共有人返还原物-林晏生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婚姻家庭

共有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共有人返还原物,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 若诉请的是共有物的保存,如返还证件、死亡证明、骨灰盒等人身属性较强的物品:

    • 一般来说,各共同共有人并不会出现共有物管理意见相左的情况。
    • 在此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起诉要求返还,无需其他共有人的参与。
  2. 若诉请的是返还不动产、返还现金、存款等物品:

    • 需考虑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意见。
    • 建议列明其他共同共有人为第三人,以确认其他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处理意见。
    • 防止因共同共有人之间对于共有物的使用、改良等意见相左,而不能形成全体共同的管理目的,导致诉讼风险。

例如,在贾崇强与刘京华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案涉房屋为原告贾崇强与刘安弟夫妻共同共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房屋,但第三人刘安弟(共同共有人之一)表示同意被告居住使用涉诉房屋,并不主张被告予以返还。法院认为,由于两位共有人对涉诉房屋的管理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贾崇强单独起诉要求返还案涉房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共有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共有人返还原物,需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共有人的管理意见以及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