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本条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代理范围、行为准则以及禁止性行为。如有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应用或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