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判李思敏判了几年刑-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2-05 刑事辩护

李思敏被判了有期徒刑11年。以下是针对此案的详细分析:

一. 案件基本情况

  • 案件主体:李思敏,原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 案件性质:受贿罪。
  • 判决结果: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思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 判决依据

  1. 犯罪事实:

    • 2015年至2022年,李思敏利用担任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在项目承揽等事项提供帮助。
    • 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折合人民币1596.8633万元,其中未遂598万元。
  2. 法律依据:

    •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量刑考虑因素

  • 李思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鉴于李思敏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组织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 李思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亦可从轻处罚。
  • 李思敏亲属及有关人员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和缴纳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李思敏从轻处罚。
  • 李思敏受贿未遂598万元,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 案件结果

  • 李思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综上所述,李思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是基于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的结果。我的观点是,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量刑原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