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用电漏电打死人,可能构成违法,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如果鱼塘的用电设施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而鱼塘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他人因此触电身亡,那么鱼塘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触电者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鱼塘用电设施存在漏电风险而仍然进入危险区域,或者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操作,那么触电者自身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鱼塘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确保用电设施的安全,防止漏电等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
高压电触电的特殊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鱼塘上方的电线属于高压电,且触电者并非故意触碰,那么电线的经营者(如供电公司)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鱼塘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触电者自身的过错以及高压电触电的特殊规定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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