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内容-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5-02-02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未正式出台,目前现行有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部分内容的解读:

一. 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1.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根据该司法解释,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即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2.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转移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如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请注意,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未正式出台,因此上述内容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解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