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解释(二)》的重点内容解读:
一. 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明确重婚无效:根据《解释(二)》第一条,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这强调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对重婚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根据《解释(二)》第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细化财产分割规则,保护各方利益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三. 强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据《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等。
我的观点:《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它不仅维护了公序良俗,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细化了财产分割规则,强化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