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解释2-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1-31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旨在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以下是对《解释(二)》核心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 维护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 重婚无效:根据《解释(二)》第一条,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转为有效。

  2. 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无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例如,某男方在婚姻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其配偶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二. 细化财产分割规则

  1.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2.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的,《解释(二)》第五条提供了处理原则。

三. 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1.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依法支持受害方的请求,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协助义务。

  2.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列出了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如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

四. 其他重要规定

  1. 虚假意思表示的离婚无效:根据《解释(二)》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解释(二)》第三条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指导。

  3. 股权转让的处理: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的观点是,《解释(二)》的出台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