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没有立法权。
在我国,立法权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具体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已有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特定条件和范围内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但这一权力同样受到严格限制,并且不同级别的地方人大其立法权限和范围各不相同。
人民政协则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它并不具备立法权。
因此,人民政协不能制定或修改法律,其建议和意见主要通过提案、调研报告等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供决策参考。如果你对立法相关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