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能就撤销的债权直接受偿。下面我详细为您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范畴,其实质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并非直接赋予某个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撤销权在本质上附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一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的担保,而不能从中优先受偿。
其次,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并未规定撤销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提供优先受偿的特权。因此,自第三人处取得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者,虽然代位权与撤销权同为债的保全制度,且《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赋予了代位权以优先受偿性,但这并不能推导出撤销权也应具有优先受偿性。因为代位权是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其行使的后果是第三人必须及时偿还债务人的债务,而撤销权则是要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第三人取回担保的财产,两者在性质、目的和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最后,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债权人可以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在撤销权诉讼和给付之诉胜诉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在实质上实现将撤销的财产归属于自己的目的。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也依法由债务人承担,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的鼓励。
综上所述,债权人不能就撤销的债权直接受偿,而是需要通过提起撤销权诉讼和给付之诉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