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在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并且,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第十二条。该条款详细列举了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除了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也进一步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处以一定数额(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抽逃出资是公司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并且对此有详细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规定。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得到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