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具体来说: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
- 当事人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这是其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重要条件。
非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
-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自行查明。
外国法律查明的途径:
- 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其他合理途径进行查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适用外国法,法院不能通过该外国驻我国使馆查明。
外国法律查明的费用:
- 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律查明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主张,结合外国法律查明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合理的查明费用。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处理:
- 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将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应当由当事人查明而当事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的,或者应当由审案机关查明而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仍无法查明的,均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综上所述,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责任主体是明确的,既包括了当事人也包括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由谁负责查明外国法律,并确保查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