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的情形有哪些-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经济纠纷

抵押权的设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动产抵押: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这意味着,只要动产抵押合同双方达成一致,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抵押权便随之产生,无需额外的登记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面对善意第三人时,可能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2. 特定不动产抵押: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由于这些标的物尚未完全建成,无法进行常规的产权登记,因此法律允许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抵押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如果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则这些建筑物、构筑物也一并被视为抵押物。抵押权同样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视为设立。
  3. 不动产抵押登记:

    • 对于一般的不动产(如已建成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双方除了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外,还必须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能正式设立。

在实务操作中,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都建议抵押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办理登记手续,以增强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同时,抵押双方也应充分认识到未登记抵押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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