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人没有与承包方和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工程款未结算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分析说明:
一般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如果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或者承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或协商,此时可以视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特殊情况:
实际案例:在实际案例中,如张永福与有色冶金公司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由于工程至今未办理结算,且权利人直到某判决作出后才知道部分款项被认定为借款,因此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这表明,在工程款未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来确定。
法律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